专业分析:
律师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
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处罚;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
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
诉讼或者
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
证据的;(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