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包括以下:
1、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共益
债务、财团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管理、变价、分配
破产财产的债务,相应的权利为共同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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