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
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
出资或者
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
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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