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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五十三条

专业分析: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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