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安部的通知,需要注销(请注意不是你说的吊销,而是注销,吊销比注销严重)驾驶证的人是“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这个“人员”包括三种人:社区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所以不用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就是成功戒毒人员。
2、社区戒毒满3年之后,一定要得到社区对你成功戒毒的承认。这个承认,就是证明。这个证明,应当叫做“3年未复吸”证明。拿着这个证明,去找公安部门,应该是派出所,请他们撤销对你的动态管理。撤销了动态管理,实际的意思就是公安部门承认你是个正常人,而不是吸毒者。那么车管部门在网上一查,你不是吸毒者,就可以为你办理驾驶证的相关事宜了。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