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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口头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录音录像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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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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