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制作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及其
诉讼代理人、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2)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一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
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
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