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名下唯一住房且有扶养义务需居住,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不被执行。
(二)若有其他可居住房屋,应配合法院执行程序,避免阻碍执法带来不利后果。
(三)债权人在房产执行后债务未完全清偿时,可积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