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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5 18:05:36 已帮助1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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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
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关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没有找到你满意的答案,可点击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我们将为您更加详细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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