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及
适用范围如下:
1、函电
讨债法。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
2、会议讨债法。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
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3、留置清偿讨债法。适用条件:以
债权人因
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