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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区别

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19 02:19:56 已帮助19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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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为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划分的标准不同,因而导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区别的,连带之债的连带性完全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定上面一论述,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双方约定债权连带享有、债务承担也连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是不会禁止的;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只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相互结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中,债权人为复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任何一个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为连带债权之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就构成债务的解除,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债务人可自由的选择债权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债务,法律对他们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债权则要求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委托的人进行清偿,不可分之债的债务关系才能告解除,债务人向债权人中任一为清偿而该债权人未得到其他债权人授权,即该清偿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不可分债权人仍负有清偿的义务,该债务人只能向受领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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