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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既遂量刑幅度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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