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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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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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