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务履行完毕,质权人返还著作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出质人著作权财产权恢复完整。
(二)主债务未履行完毕,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著作权财产权优先受偿。
(三)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质押,实现质权要遵循财产权流转规则,不侵害他人权益。
(四)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届满,权利无财产价值,质权消灭,质权人办理注销登记。
(五)整个处理过程严格遵守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