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结论: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产品后的使用等行为、先用权行为、外国运输工具临时使用、科研实验使用、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产品等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专利法,上述情形不构成专利侵权。第一种情形,产品经合法售出后,后续的使用等行为是正常的市场流转,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第二种先用权行为,保护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展相关活动的主体的合理权益。第三种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是基于国际通行的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第四种专为科研实验使用,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五种为行政审批所需的制造等行为,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能顺利通过审批。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专利相关的法律问题,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6-01-03 06:24:00 回复
咨询我
1.这些情形在法律规定下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具有合理性和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市场的正常流转和交易秩序,比如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产品后,他人对产品的后续使用等行为若被认定侵权,会阻碍商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鼓励了在先权利的合理利用、科学研究的开展以及满足行政审批的需要。例如先用权行为保护了在先投入者的权益,科学研究使用专利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为行政审批使用专利则有利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顺利审批上市。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销售专利产品时应明确相关权利和限制,避免后续纠纷。
-对于实施先用权的主体,要注意保留好制造使用准备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符合先用权条件。
-外国运输工具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使用相关专利时,要确保符合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的规定。
-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为科学研究、行政审批使用专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目的使用,避免越界侵权。
2026-01-03 05:34:59 回复
咨询我
依据专利法,以下情形不算侵犯专利权:
1.当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他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属于先用权行为,不视为侵权。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根据相关协议、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为满足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4.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2026-01-03 03:58:3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首次销售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避免专利权过度限制产品后续流转。
(2)先用权行为是对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展相关制造或使用准备的主体的保护,不过仅限于原有范围继续进行,防止先用权被滥用。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基于相关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运输便利需求。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推动技术进步。
(5)为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等行为不侵权,保障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醒:在实际运用这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时,要注意准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相应条件,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2:48:00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产品后的使用等行为,在购买到这类产品后,可放心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操作,无需担心侵权问题。
(二)若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要保留好相关制造、准备的证据,确保后续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以免产生侵权纠纷。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等区域时,使用有关专利需依据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运输工具所属方应提前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
(四)科研机构和人员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要明确使用目的仅限于科研实验,不能将成果用于商业盈利等其他用途。
(五)医药企业等为行政审批所需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等,要确保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03 02:2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