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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发出后又取消应承担哪些缔约过失责任

1、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取消的,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要看情况。如果发出录取通知的一方具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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