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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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