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诉法》第23条规定,由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诉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2、因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
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4、
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7条,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