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善意不当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只需返还现存利益。当利益已毁损灭失且无现存利益时,不用返还。
(二)若为恶意不当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要返还所取得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即便利益毁损灭失,也需赔偿受损人损失。
(三)若得利人将取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人可要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