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持有录音证据一方,要确保录音合法取得、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积极举证,当对方拒绝承认时,可促使法院采信该证据。
(二)若否认录音证据一方,若要反驳录音真实性,需提供相反证据;当对方申请鉴定时,要配合提供鉴定所需样本,否则法院可能推定该录音证据真实。
(三)无论哪一方,都不能使用存在合法性瑕疵的录音证据,如非法侵犯隐私取得或内容虚假的录音,此类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若一方拒绝承认录音证据,但另一方能证明其符合三性要求,则可避免该条规定的不利影响;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等情况,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及规定综合判断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