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损害赔偿重。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肇事后
逃逸责任及
受害人救济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行政处罚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
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3、
刑事责任重。
根据《
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
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
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
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
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
肇事罪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