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发现新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告知,使保险公司掌握相关信息。
(二)若因合理原因之前未发现而导致损失增加或有新损失,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补充理赔,像事故当时潜在损伤后续恶化的情况。
(三)若发现之前理赔有错误,属保险公司责任,其应重新核算理赔;属投保人自身错误提供信息,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修正信息后评估对理赔结果的影响,可能涉及补交或退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