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就业创业范围包括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等。
2.凭居民户口簿(户籍在省内人员提供)、居民
身份证,就业单位
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均限本村内注册企业);创业地工商
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免税、
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享有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确认材料;派出所现场核实调查材料,在原籍(凭本人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或就业创业地(凭就业单位接收证明或创业用地凭证材料)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就业创业时间为一年以上;就业创业规模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暂不予限制。
3.落户顺序:拥有本人或配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落房屋处;企业立户的经单位同意落单位集体户;村(居)立户的经(居同意)落村(居)集体户;以上均无法落户的落就业创业地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