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相关人员要及时联系其继承人,询问是否参加诉讼,等待其表明态度。
(二)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应尽快按照法律程序确定法定代理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等方式进行。
(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要积极寻找权利义务承受人,以推动诉讼继续。
(四)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待事由消除后及时告知法院恢复诉讼。
(五)如果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要关注另一案的进展,及时向法院反馈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