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组织领导角色:若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那其就是主犯。比如有人牵头成立专门实施非法经营的团伙并指挥行动。
(二)看主要作用体现:在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或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是主犯。像主导非法经营的关键环节、制定经营方案等。
(三)判断次要辅助作用:参与犯罪但作用较小,或为犯罪提供工具、协助准备条件的是从犯。如帮忙搬运非法经营货物等。
(四)综合多方面因素: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考量犯意发起、行为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等因素来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