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
犯罪案件应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枪支罪。本罪中的枪支,主要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军用和民用各种枪支,如步枪、手枪、冲锋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等。根据司法解释,私自制造的钢珠枪,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
走私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
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
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
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
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