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应在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主体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