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有定金罚则,客户不要定金只要货,卖方有能力供货且继续履行无不利影响,应按合同交付货物,定金按约定处理。
(二)若卖方因客户前期违约遭受损失,定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有权要求客户赔偿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
(三)若继续供货会给卖方带来不合理负担,卖方可以拒绝供货,没收定金并书面告知客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