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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以下列要标准立案的:
1、行为人非法持有20发以上军用子、1千发以上气枪铅弹或2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的;
2、非法持有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的;
3、因其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致使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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