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使用银行卡的人沟通,要求其停止逃税行为并收回银行卡。
若对方拒绝,可挂失银行卡,防止其继续利用银行卡进行逃税操作。
(二)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主动说明自己是被他人利用,并非逃税主谋或参与者,避免承担不必要法律责任。
(三)若因不知情被利用,积极配合调查且无主观故意,可争取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虽未明确提及被他人利用情况,但体现了无主观故意少缴税款有区别对待的原则,可类比适用于被他人利用银行卡逃税且无主观故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