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应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
起诉讼,依我国《
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日。
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起诉的,对所扣船舶由诉前
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
期限届满时海事法院将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⑵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交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
⑶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拍卖或不准予拍卖的
裁定书,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抵押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后又提出终止拍卖的,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⑷海事法院向被拍卖船舶的登记局、已提出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人、已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等发出售船通知。
⑸发布拍卖船舶的公告,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
⑹海事法院组织拍卖船舶委员会来负责与船舶拍卖有关的工作。
⑺与拍卖该船舶有关的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出具享有债权的
证据、个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