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结婚前一方就已经拥有所有权,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婚前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和以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个人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是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4、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衣物、饰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