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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主体不同
(1)妨害清算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主体则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
(1)妨害清算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则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3、时间要件不同
(2)妨害清算罪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则是公司正常运作期间。
4、犯罪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1)妨害清算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主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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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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