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损害赔偿专题 > 消费权益专题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责成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查处理,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后续处理报告。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营运单位应当派员在现场配合。
最新修订:2024-02-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