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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减刑假释规定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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