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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

根据《全国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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