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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六条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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