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限内
财产保全可以一直续保。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
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