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决定离婚,在提交申请前要充分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申请。
(二)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可再次深入沟通,尝试解决矛盾,看是否还有挽回婚姻的可能。
(三)若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要及时携带有效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决定继续离婚,要记得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