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可接走孩子探视,双方应遵守协议,按约定执行探视。
(二)若协议未约定,双方可友好协商,达成接走孩子探视的一致意见。
(三)不管何种方式确定探视,都要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当一方接走孩子探视对孩子生活、学习不利,像造成孩子情绪严重波动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接走孩子的探视权,不利情形消失就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