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可能被追加。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追加。
(二)按法定程序追加。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会对是否为共同债务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