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正确时间作出表示,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确表明放弃,方式可书面或口头,口头需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
(二)确保是真实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可向法院请求撤销。
(三)不损害他人权益,放弃不能导致自身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无效。
(四)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主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