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乡(镇)政府未经
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
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
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
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
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2、强迫农民流转
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责任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