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
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
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
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
判处死刑(包括
死缓)、无期
徒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