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
侵权行为的直接
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
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
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
直接责任人行使
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