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
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
保证和最高额
质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
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法律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
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
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
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