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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一般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原则上,查封期限届满,查封自动失效,无需其他手续即可办理转让过户等。但是实践操作中,查封期限届满后,房管局不会主动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必须由查封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交至房管局,房管局才会进行解封。因此,实践中,即使查封期限届满了,也还是需要出具解封裁定,才能最终解除查封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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