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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地

1.根据我国规定,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根据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7条第(1)款项的规定,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清偿地。
2.根据规定,对于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清偿地的确定,适用以下原则: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的,以产品的发运地为清偿地;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以产品的送达地为清偿地;合同规定由受领清偿人自提产品的,以提货地为清偿地。
3.根据规定,其他清偿,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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