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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公司上班,需要交保证金合理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一些公司采用隐蔽的手段变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或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作为抵押,此举在法律上亦应认定为收取风险抵押金,均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聘用人员不愿意缴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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