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和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